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6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斌,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林。
被申请人:张运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运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川0704民初16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以300000元为限不得向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污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人民政府处的污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以300000元为限不得向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污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武君
人民陪审员  苏 聪
人民陪审员  张竞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雅丽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