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5号海赋长兴一期7幢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经释明,其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喜梅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