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喇嘛寺兴盛丽水小区一区S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545852XQ。
法定代表人:吴磊,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160X5。
法定代表人:李金钰,职务:经理。
被告:**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13幢5单元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2668XW。
法定代表人:王广芝,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4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