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976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13幢5**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2668X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