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976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13幢5**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2668X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