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iv>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30000.00元,诉讼费275.00元,缴纳执行费3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2020年10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五、2020年9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八、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