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iv>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30000.00元,诉讼费275.00元,缴纳执行费3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2020年10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五、2020年9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八、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