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来,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130号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13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