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61号
原告:尔***,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州喜德县光明镇环城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海体铁,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
原告尔***与被告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海体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尔***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尔***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尔***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尔***承担。
审判员 袁清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