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65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张坤鹏,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张坤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季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