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65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张坤鹏,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张坤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季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