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御锦源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213民初1698号
原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向阳东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单位主任。
原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御锦园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同市***社区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至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消防工程款1457539.4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鉴定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造价;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消防工程安装施工,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完毕后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70万元。2016年初,原告施工完毕,被告即投入使用,现已使用三年。经过原告决算,原告共计为被告施工消防工程款达2157539.47元,已经支付70万元,还有未支付的消防工程款1457539.47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消防工程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拖延,不想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现原告无奈,只好诉讼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大同市御锦园社区服务中心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付款凭证,证
明被告已经支付70万元消防工程款;2、通风工程合同、清单情况说明以及证明一份、工程项目清包工协议一份,证明通风工程是消防工程的一部分,原告将通风工程发包给第三方,该组证据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3、原告公司制作的决算书,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拒绝对工程款进行确认;4、被告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4份、消防工程设施进度及资金结算书一份、工程技术联系单8份,证明负责人**给原告确认工程量。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的交易明细)不能证明系被告公司账户给***付款,不能证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通风工程清单、清单情况说明、***出具的证明、工程项目清包工协议系原告与第三方大同市海拓商贸有限公司以及***之间的合同,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决算书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资金结算书、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单均没有被告公司公章确认或者被告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告举证不能,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依法由败诉方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1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