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215民初306号
原告:***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OGR1UQ5U,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周士庄镇周士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温珺温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杰侯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0837303153,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侧悦城金茂园3幢1至2层9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布刘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莲李某,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农牧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诚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杰侯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布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莲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完成后续工程;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暂计算一个月),退还工程款125万元,合计13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万元(计算至庭审结束之日)。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新建肉鸡屠宰生产线项目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涉及到的屠宰厂车间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系统调试、消防验收手续的办理。承包方式及价格为包工、包料,施工图纸总计价方式,共计含税价147万元整。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延期一天扣除违约金贰仟元,扣违约金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被告在施工当中组织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原告对被告完成工程不予计价并无任何理由和条件自动退场。2022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后续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原合同及新增工程内容费用全部包含在内,合计费用170万元,开工前原告再付被告工程款20万元,工程完成及设备内外联动正常运行后,达到使用工况后付到工程总价款90%;验收合格及资料入档付到总价款95%,余款做为保质金一年后付清,工期为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20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总付款125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继续施工,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屠宰车间提前投产使用致使我公司无法完成后来的项目,且已完成的工程也遭到严重损坏,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2020年3月11日签订,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47万元,工期为45日,并约定逾期一天扣除2000元违约金;2、补充协议,该协议2022年1月25日签订,双方约定将合同价款变更为170万元,工期为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20日,开工前原告方再付被告工程款20万元,并确认工程前期所属原告方范围内的已全部完成,后续因工期拖延时间太长造成的设备、电器配件可能须重新更换或维修,由被告方进行更换维修,费用均由被告方负担;3、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已付被告工程款125万元,最后一笔付款金额为20万,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消防设施损坏明细单、照片及视频资料,被告欲证明由于原告提前投产使用导致被告所安装的设备部分损坏的事实;2、补充协议的附表,被告欲证明签订补充协议是因为主合同之外又增加了工程量,故最后将合同价款变更为170万元。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对于被告提供的消防设施损坏明细单,原告认为是其单方制作形成,对其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明细单既没有经过相对方确认,也没有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出评估鉴定,缺乏客观公允性,故对其不予采信。2、对于被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原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照片及视频资料纵使均为涉案现场拍摄形成,也不能当然得出设备已遭到损坏的结论,设备上的水渍及锈迹不能当然认为其已丧失应有功能,该结论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出评估鉴定,故认为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没有完成待证目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新建肉鸡屠宰生产线项目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涉及到的屠宰厂车间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并负责系统调试及消防验收手续的办理,承包方式及价格为包工、包料,共计含税价147万元整。被告开始施工后,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05万元。2022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合同价款变更为170万元,工期为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20日,开工前原告方再付被告工程款20万元,并确认工程前期所属原告方范围内的工作已全部完成,后续因工期拖延时间太长造成的设备、电器配件可能须重新更换或维修,由被告方进行更换维修,费用均由被告方自负。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又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但被告没有再继续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签订之日即成立并生效;原告在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被告即应积极履行完成施工的义务,怠于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涉案工程已完成大部分,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继续完成施工,部分设施须重新更换或维修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因违约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因双方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故以17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6月23日的违约金170000元;
三、驳回原告***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市恒信至诚消防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0元,由原告***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尚
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