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2财保47号
申请人:天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十经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百佳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崖区解放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武汉百佳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诉前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武汉百佳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呈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温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