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4892号
原告: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王辛庄村1段5排7号。
法定代表人:张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3元,由原告杭州工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宏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