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闽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闽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3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闽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人信汇6幢10层16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汉闽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416(河南寨镇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随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武汉闽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连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闽连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货款56452.6元,缺乏证据证明。2019年3月1日送的货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也没有再审申请人对货物的签署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送货单只有被申请人的签字,并没有再审申请人对收到货物的签字或者确认,该笔货款21032.8元不应由再审申请人给付;对于另外3笔货款35509.38元是属实的,再审申请人收到了这3笔货物,但总发票数额是56452.6元,再审申请人的财务人员没有核实就入账了。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原审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上诉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主*四*送货单的货款,再审申请人认可其中三*送货单的货款,不认可2019年3月1日的送货单,但认可四*送货单货款总额的发票已经入账,其否认收到2019年3月1日的货物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原审法院结合四*送货单的形式、被申请人出具的货款总额发票以及再审申请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等因素,支持被申请人主*的货款金额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及的原审法院未送达原审判决问题,经查原审法院向再审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原审判决,后因再审申请人自身原因被退回,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闽连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主*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闽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赵卉******书记员*********-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