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919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一公司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5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5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2行“由其妻子***护理,***无固定工作”补正为“由其妻子***护理,***无固定工作”,第11页第2行“由妻子***护理,因***无固定工作”补正为“由妻子***护理,因***无固定工作”,第11页第17行“吴***”补正为“***”,第12页“***”补正为“***”,第12页第10行“凭凭”补正为“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