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342号
申请人:沧州鑫京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CQ48M14。
被申请人: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86724J。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沧州鑫京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鑫京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