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899号 原告: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8号楼8层804。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世家星空苑1-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