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5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晋熙镇新城人民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05577886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25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63400元,另诉讼费693元。现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3000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在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