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25民特1038号
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未按时参加调解,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艳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