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9民初147号
原告:****,男,彝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
被告: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NU2Q,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89号1幢2单元4层15号。
被告:***,男,彝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吉觉阿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