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5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凤玲。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与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05民初1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1224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WZ××××的车辆,因无法查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05民初12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许云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