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西乡乡。
被执行人: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蕾。
***申请执行四川凯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20〕1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20〕1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