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1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便乡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3080576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史家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85442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