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1民初284号
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便乡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3080576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史家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85442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2019年3月26日庭审后,原告申请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由于本案的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