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1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史家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81585442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813080576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签订了“约定还款协议”,***、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协议签订约定日期先给付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20万元,剩余款项按协议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00元,执行费2900元由***承担,该案已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