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1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史家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81585442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813080576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南宫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宇广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