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1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史家屯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85442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9792765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桦枫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0106869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桦枫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8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南宫市苏村镇厂区内的仓库两个、生产车间一个、电缆制造生产流水线设备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详见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