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909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保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303元,减半收取4151.5元,由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淑 芳
人民陪审员 兰 有 余
人民陪审员 郭 艳
书 记 员 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