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三:***,男,汉族,现住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
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河北三丰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官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