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道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771号之一
原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姜洪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长平,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51元,由原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世艳
人民陪审员  桑 渤
人民陪审员  赵晓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