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758号
原告:***,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04)。
法定代表人:姜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原告***诉被告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轶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