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22号。
负责人:***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署名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码为1309030025220的上诉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署名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码为1309030025220的上诉人与一审原告主体一致,上诉人撤回上诉系该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印章编码为1309030025220的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驳回起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