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22号。 负责人:***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署名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码为1309030025220的上诉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署名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编码为1309030025220的上诉人与一审原告主体一致,上诉人撤回上诉系该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印章编码为1309030025220的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驳回起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