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6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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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