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827号
申请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492H。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掌握公司财务章、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账簿拒不交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保全公司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