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国营小屯苗圃

蓟县国营小屯苗圃与天津市中智昌农业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蓟民初字第4611号
原告蓟县国营小屯苗圃,住所地蓟县官庄镇小屯。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智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官庄镇营房村东。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国营小屯苗圃诉被告天津市中智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蓟县国营小屯苗圃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蓟县国营小屯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已减半),由原告蓟县国营小屯苗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