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二〇二一年××月××日
审核:
拟稿:
2021年月日
案号:(2021)鲁1502执660号之二
事由:拟民事执行裁定书拟稿
主送:当事人
裁定主文:终结(2021)鲁1502执660号案件的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6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安电梯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2020)鲁1502民初48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66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立杰
审判员于敬斌
审判员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