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昌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荣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纪荣,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本院(2020)鲁15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潘纪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潘纪荣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