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98号
申请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昌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荣才,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黄金远,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荣才、黄金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荣才、黄金远银行存款44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荣才、黄金远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