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威尼斯购物公园3-2-3号。
法定代表人:宋昌丽,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久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5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69556.07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案款369556.07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赵晓晨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