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益电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泰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3130号原告:内蒙古中益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宇,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泰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泰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益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益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内蒙古中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柳毅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