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782民初3047号
原告: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
原告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3719元,由原告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