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小区1—49—15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田**,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于2017年3月27日自动履行执行案款17.297,00元(仲裁费费4297元)剩余执行款10万元被执行人田**在每个月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2万元,一直到给付完为止。对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旭
审判员孙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