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录乐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894号
原告:***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小区1-49-159-2。
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华录乐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观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录乐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子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 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