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刑初3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