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盘锦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0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盘锦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锦仲裁委员员会作出的盘仲调字[2016]第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辽11执监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仲裁委员员会作出的盘仲调字[2016]第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