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萃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3民初1348号
原告:盘锦萃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馨悦小区*号楼*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秦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小区1-49-1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艳菊,该公司员工。
原告盘锦萃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因同被告庭外和解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萃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36.00元,减半收取10,61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