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10楼908-1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齐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52853.72元、执行费2192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952853.72元。
本院在执行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因其是轮候冻结,故无法扣划;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司法拍卖;其名下的车辆,亦被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第三人到期债权,本院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提供的信息不准确,邮件被退回,无法顺利送达。查询系统反馈,本案被执行人有大量执行案件,债务较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有1952853.72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