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08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海隆置业综合楼637室。
法定代表人:崔瑞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嵩山街229号新疆三叶。
法定代表人:齐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卫星路进出口加工区联合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斐,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蔡青巍,男,1976年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青巍、齐斐、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7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青巍、齐斐、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73271.4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青巍、齐斐、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0133.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青巍、齐斐、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童和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