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冶鹏,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蔡青巍,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关于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148254.09元,执行费7328.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1148254.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变现,且申请人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信息。
3、2022年4月13日本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相关登记信息,我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均有多家法院查封及抵押,故本院不适宜处置。
4、2022年5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下房产及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登记信息。
5、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木合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