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苗继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蔡青巍,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典当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10523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792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月19日、2月7日、3月7日、3月29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共计开户53个,蔡青巍银行账户共计46个,网络银行账户2个,**银行账户共计40个,其余账户内余额为零星小额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上述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注册车辆×××一辆,蔡青巍名下登记注册×××号,×××号车辆,**名下登记注册×××、×××,鉴于上述车辆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故不作处置;
4.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2021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名下登记注册房产多套,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轮候查封;
7.本院2021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名下未购买人寿型保险及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8.本院2022年5月13日依职权,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9.鉴于被执行人随传随到,故不对其实际居住地址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继涛,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青巍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博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