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圣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卫星大厦1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郭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冶鹏,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结,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圣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08号8栋1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齐斐,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齐斐,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蔡青巍,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五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疆圣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齐斐、蔡青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3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0415.95元,已执行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040415.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存款253081.23元,被执行人齐斐银行账户中有存款7623.67元、被执行人蔡青巍银行账户中有存款40260.25元,但上述款项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致使无法执行,本院还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汽车,被执行人齐斐名下有一辆汽车,被执行人蔡青巍名下有两辆汽车,但这些车辆下落不明,致使无法执行变现。除了上述款项和车辆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齐斐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致使无法执行变现;
4、因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圣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齐斐、蔡青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者 学 娟